当事人是否有权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辩论,法律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行政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且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围绕双方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展开辩论。因此,行政诉讼中应当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提出相应的证据,佐证自己的观点从而使得人民法院支持自身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行政诉讼首先要从一审程序开始,一审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裁判四个部分。二审程序首先要由当事人进行上诉才可进行。最后由人民法院针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判。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