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房产?

编辑:吴律师 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 发布于2023-11-07 19:18
不能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房产。房产证登记的谁的名字就认定房子属于谁;既然房产证登记的是被执行人的名字,则认定该房就属于被执行人,所以该房就是可以被执行的,也就可以被查封,在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之前,不能解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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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可以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来解封房产。房地产归属以房地产证明书的登记为准,根据房地产证明书登记人的名字认定房子归属,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房产没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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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解封房产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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